行政院會今天(11日)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數位及網路盜版的侵權行為,包括散布明知為侵害著作權的重製物,其重製作為數位格式,如CD、DVD、音樂或影音檔案等,列為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將主動偵辦。

另外,非告訴乃論罪的門檻亦將以權利人受有重大損失,即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為構成南投縣南投市兒童美語補習班要件,以減輕非重大侵害行為遭受國家公權力處罰的疑慮。

因列為非告訴乃論罪影響重大,修正草案對非告訴乃論設有許多要件,包括限於原樣重製之利用,以及新北市石碇區幼兒美語教學對市場上有償流通之利用行為始有適用,且檢察官在偵辦彰化縣二水鄉媽媽贈品時要考量侵權情節才能提起公訴。

此次翻修著作權法是因應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由於修法調整非告訴乃論罪範圍的高雄市永安區新生兒贈品高雄市阿蓮區美語補習班相關條文衝擊較大,因此其施行日期將因應我加入TPP時程,另由行政院定之。

修法另一重點是,偷接鎖碼新北市貢寮區托兒所補助衛星或有線節目訊號或是製造提供偷接設備、技術等,將負有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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